國振第416號 1985年12月23日
2001年 1月24日
2007年10月23日
2010年 4月22日
2011年 9月 1日
最終修訂 2024年 6月12日
第1条 本館與住宿客人間簽訂之住宿及其相關契約,以本條款規定之事項為準,本條款中之未規定事項,則以法令等(係指法令或根據法令之規定,以下亦同)或一般慣例為準。
2 本馆在不违反法令以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,将不受前项规定限制,优先采用特别约定。
第2条 希望与本馆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员,请向本馆提交下列信息。
2 住宿顾客,在入住期间超过前项第(2)号所定的住宿期间而想继续住宿时,本馆将在顾客提出申请的同时,视为已经申请新的住宿合同。
第3条 住宿合同在本馆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。但是,当证明有未经本馆同意的内容时,则不受此限制。
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,需在指定日期之前向本馆交纳规定的申请费。该申请费以住宿期间(超过3日时以3日为准)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额。
3 申请费将首先充当住宿顾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用,当发生第6条以及第18条规定所适用的状况时,将依次充当为违约金、赔偿金,如果还有剩余金额,将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给予退还。
4 如果第2项的申请费在同项规定的本馆指定日期之前未能支付,则住宿合同将作废。但是,关于申请费的指定支付期限,仅限于本馆已经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。
第4条 不受前条第2项的规定限制,在合同成立之后,本馆可以接受无需支付同项申请费的特别约定。
2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之后,如本馆未请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,视为已经接受前项的特别约定。
第4条之2 本飯店(館)可根據旅館業法(1948年法律第138號)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,要求欲住宿者協助。
第5条 本馆在下述情况下,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。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館會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以外之情況拒絕提供住宿。
第5条之2 當本館根據前條不予簽訂住宿契約時,欲住宿者可要求本館說明其理由。
第6条 住宿顾客可以向本馆请求解除住宿合同。
2 在应由住宿顾客负责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(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,本馆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请求支付时,住宿顾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。),本馆将根据另表第2所列事项请求支付违约金。但是,如果本馆采用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,根据所接受的特别约定,有关住宿顾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,只限于本馆已经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。
3 在未与本馆联系的情况下,住宿顾客在应入住日的当晚8点仍未到达时(如果事先已经明示预定到达时间,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时),本馆可以视为住宿顾客解除了本住宿合同。
第7条 本馆根据下述事项,可以解除住宿合同。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館會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以外之情況拒絕提供住宿。
2 本馆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对于住宿顾客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不予请求支付。
第7条之2 當本館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契約時,住宿客人可要求本館說明其理由。
第8条 住宿顾客在入住日当天,需在本馆前台登记下述事项。
2 住宿顾客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,如果希望用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取代货币进行支付时,请在前项登记时事先出示。
第9条 住宿顾客可以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点到第二天中午11点。但如果是连续住宿,除到达日以及出发日以外,可以全天使用。
2 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,本馆可以同意在同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。此种情况下将收取下述追加费用。
3 前项的房费相当金额,为基本住宿费用的70%
第10条 住宿顾客在本馆内,需遵守本馆规定以及馆内公布的使用规则。
第11条 本馆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,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照备用的小册子、各场所内的公告、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。
2 前項之時間,有可能會於必要或不得已時臨時變更。此時,會以適當方法通知。
第12条 住宿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,以另表第1所示内容为准。
2 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时,可以使用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方法进行支付,在住宿顾客出发时或本馆要求时,请到前台支付。
3 本馆向住宿顾客提供客房且可以使用之后,即使住宿顾客未入住,也将收取住宿费用。
第13条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时,或者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使住宿顾客遭受损失时,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。但是,如果这些损失不应该归由本馆负责时,则不受此限制。
2 本馆从消防机构领取了适用标志,为了应对意外发生的火灾等情况,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。
第14条 本馆无法向住宿顾客提供签约客房时,在取得住宿顾客的谅解后,应尽量按相同条件为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。
2 尽管有前项规定,但还是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,本馆将向住宿顾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,该补偿费将充当为损失赔偿费。但是,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在本馆时,则不会支付补偿费。
第15条 对于住宿顾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,万一发生遗失、毁坏等损失时,除非为不可抗力所致,本馆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。但是,对于现金以及贵重物品,本馆可能会要求明示种类以及价值金额,如果住宿顾客不能提供,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最高金额进行赔偿。
2 对于住宿顾客携带入馆而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,如果因本馆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遗失或毁坏等损失时,本馆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。但是,对于住宿顾客没有事先明示种类以及价格金额的物品,除非属于本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,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最高金额进行赔偿。
第16条 住宿顾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到达本馆时,只有在到达前已获取本馆同意的情况下由本馆负责保管,并在住宿顾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给予交还。
2 住宿顾客在退房结帐之后,如果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于本馆内时,本馆将在查明其所有人之后与之联系并请求给予指示。但是,如果所有人没有指示或未能查明所有人时,将从发现日起保管7天,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局处理。
3 前2项中有关本馆对住宿顾客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,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,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。
第17条 住宿顾客使用本馆的停车场时,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,本馆仅负责出借场所,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。但是,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,如果因本馆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遭受损失时,将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18条 如果因住宿顾客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馆遭受损失时,该住宿顾客需向本馆就该损失进行赔偿。
明细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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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顾客应支付费用总额 | 住宿费用 | 1.基本住宿费用(房费、早/晚餐费) |
追加费用 | 2.追加饮食(早/晚餐之外的饮食费)以及其他利用费用 | |
服务费用 | 1. ×10% 2. ×10% |
|
税金 | A 消费税 B 入浴税 |
备注1. 儿童价格适用于小学生以下的儿童,根据大人标准提供饮食与寝具时收取大人价格的70%,提供儿童用饮食与寝具时收取50%,只提供寝具时收取30%。
对于不提供寝具以及饮食的幼儿(3岁~5岁)将收取1,100日元(含税)。
签约人数/接受解除合同通知日 | 不住 | 当日 | 前日 | 2天前 | 3天前 | 5天前 | 6天前 | 7天前 | 8天前 | 14天 | 15天 | 30天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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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约人数 | 14名为止 | 100% | 100% | 50% | 30% | 30% | |||||||
15名~30名为止 | 100% | 100% | 50% | 30% | 30% | 30% | |||||||
31名~100名为止 | 100% | 100% | 80% | 50% | 30% | 30% | 20% | 20% | 10% | 10% | |||
101名以上 | 100% | 100% | 80% | 50% | 50% | 30% | 30% | 30% | 15% | 15% | 10% | 10% |
(注)
1.%是违约金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例。
2. 比签约天数减少时,无论减少多少天,都将收取1日费用(初日)的违约金。
3. 团体顾客(15名以上)中的一部分人员解除合同时,在入住10天前申请(在该日之后接受申请时以接受之日为准)且减少人数少于签约人数的10%时(出现小数点时进位取整数),将不予收取违约金。